藤县:一张借条引风波 借款人变成投资人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1-13  分享到:

 

一张离奇的借条使妻子陆某凤将丈夫许某明推向被告席,与许某明同为被告的还有黄某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许某明为什么给妻子陆某凤写了一张欠款45万的借条?另一被告黄某莲与这夫妻两个又有着什么样的关系?面对层层云雾,藤县法院法官明察秋毫,经过认真细致的审理后对此案依法进行判决。陆某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梧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为两被告贷款作抵押

事情还是要从四年前说起,2009年底,两被告许某明与黄某莲开始合伙经营木薯、稻谷等生意。被告许某明于2010119日向藤县信用社合作联合社营业部贷款450000元作为合伙经营的周转资金,借款期限为三年,原告用其所有座落在藤县藤州镇藤小路XX屋作抵押。同年122日,两被告共同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兹借到陆某凤款项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此款项是许某明及黄某莲借用陆某凤房产证抵押贷款,一旦许某明及黄某莲还清藤县农村信用社(450000.00元)贷款后即借条失效。借款人:许某明、黄某莲”。

原告起诉要求两合伙人还款

2012528,被告黄某莲转帐200000元到被告许某明帐户偿还贷款,尚欠藤县信用社合作联合社营业部贷款250000元贷款没有偿还。2013318,被告许某明贷款到期,原告陆某凤为避免信用社拍卖其抵押的房屋,便从其个人帐户的存款中还清被告许某明向藤县农村信用社剩余的贷款本息25万余元。原告认为,由于两被告的合伙资金由被告黄某莲管理,被告黄某莲没有偿还到期贷款,也没有与被告许某明进行结算。原告被迫在贷款到期时还清贷款25万元和利息4千多元。为此要求被告许某明、黄某莲共同归还借款本息25万余元给原告。

被告许某明认为,两被告欠原告的25万借款及利息是合伙期间所欠的债务,不是原告与被告许某明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原告与被告的夫妻财产各自独立。被告许某明愿意还款给原告,但由于合伙财产都是由被告黄某莲管理的,所以,应从被告黄某莲账户上划拨现款给原告。

被告黄某莲认为,原告提供借条虽然有黄某莲的签名,但实际上并没有从原告那里得到此款项,被告许某明向藤县农村信用社贷款45万元是作为合伙的投资款, 2010129日,被告黄某莲也向大黎信用社贷款60万元投入合伙经营中去。原告实质上是为其丈夫的贷款作担保。

法院:借款实质上是投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某明向藤县农村信用社贷款后,将款项作为其个人合伙投资款项,用于与被告黄某莲的合伙事务,陆某凤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人,黄某莲虽然立有借条给陆某凤,但借款事实没有实际发生,黄某莲不应承担还款给陆某凤的义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凤与许某明为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一审认定虽然许某明与黄某莲立有借条给陆某凤,但认为本案款项实际上是许某明夫妻的合伙投资款,与黄某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黄某莲没有义务为许某明共同偿还贷款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于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邱启才  张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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