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原告因连环事故重伤 法官真情维权暖人心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1-16  分享到:

 

 “感谢法官,为了让我们最大程度的得到赔偿款,不辞辛劳,多次作被告的工作,你们的工作热情和处处为当事人着想让我非常感动,非常感谢你们……”这是114,一位因车祸严重受伤的原告妻子聂某对藤县法院交通庭法官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表示真诚的感谢。

20121091850分,原告李某驾驶摩托车沿187县道由藤县往苍梧县新地镇方向行驶,行至187县道19KM+100M处路段时,碰撞上停在路上由被告何某驾驶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车尾,造成摩托车损坏及原告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负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次要责任。同日1905分,被告周某驾驶摩托车沿187县道由藤县往苍梧县新地镇方向行驶,行至18719KM+100M处路段时,碰撞上原先发生事故受伤躺在路上的原告李某,造成摩托车损坏及原告李某和被告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部门认定原告无责,被告周某负主要责任、何某负次要责任。经两次碰撞导致原告李某受伤严重,右下肢褥疮并感染;右股骨骨折外固定支架固定术后;脑外伤后遗症并右上肢下肢瘫痪;右锁骨、肩肋骨、髌骨、胫骨陈旧性骨折;肝破损,原告伤后先后到藤县人民医院、梧州市人民医院苍梧县中医院治疗,共花去25万元的巨额医药费。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某构成一个五级、两个十级的残疾鉴定,并且致残的后日常生活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何某、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该院依法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十一万余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三十万余元;被告何某赔偿原告十八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主办法官了解到,因为这起交通事故受伤需要治疗,原告已经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四处举债。为了让原告尽快得到赔偿款,解决其实际困难,案件生效后,主办法官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汇款,款项到帐后,及时通知原告办理相关退款手续,并与财务沟通,将款项第一时间汇入原告的账户。主办法官还不嫌麻烦,做其他两个被告的工作,希望两被告将判决的款项赔偿给原告。但两被告均表示家庭困难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主办法官通过多次与原被告沟通,最终原告与何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何某一次性赔偿给原告5150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被告周某仍然决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原告已经向该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

(张焕杰  林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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