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藤县古龙镇,已年尽六旬的原告黄某月与被告黄某露是同胞兄弟,曾于20年前,因为兄弟间的一点小摩擦而彼此间敌视对方,后两家常为鸡毛蒜皮之事吵吵闹闹。2011年2月,两家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在双方打斗中,黄某月不慎将其弟弟黄某露家的房屋、窗户等财物损坏。恼羞成怒的黄某露一纸诉状将哥哥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月赔偿其财产损失共142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月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黄某月无奈之下于2013年7申请强制执行。对此,黄某月没有予以积极配合,而是理直气壮地反过来起诉弟弟黄某露当年将其打伤,并要求弟弟赔偿其经济损失687元。这突如其来的反诉,犹如火上浇油,让原本成见很深的兄弟之间矛盾加剧、怨恨加深。为能出口怨气,为自己讨回公道,双方均表示此事绝不会善罢甘休。
该院太平法庭主办法官认真了解该案情后,考虑双方积怨颇深,矛盾尖锐,及时解开双方多年心结已迫在眉睫。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主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沟通和上门调解,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细致讲解《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使他们从中深刻认识到兄弟之间没有隔夜仇,应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为一点小事而大动干戈采取拳头相争的不理智行为。法官的一席温暖、贴心话语,让曾拔剑弩张的兄弟俩强硬的态度有所缓和,并逐渐理解兄弟手足情深,冤家宜解不宜结的道理。最终,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黄某露撤回要求黄某月赔偿其1420元财产损失的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从该款项中扣减黄某月诉请其赔偿的经济损失687元。法官的温情、耐心调解,解开了纠结在兄弟之间二十年的疙瘩,促使一对冤家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为此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张明环 邓庆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