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天掉“馅饼”并非都是好事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2-24  分享到:

 

天上掉馅饼,不一定都是好事,藤县小伙子陈某林对此深有体会,因为他不用自己的银行卡也能从柜员机取款,并从中取了6000元,被藤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8910时许,陈某林来到藤县岭景镇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前,打算查询自己的银行存款。在要插入银行卡的时候,陈某林发现自动柜员机显示他人的银行卡信息,陈某林猜到有银行卡遗留在自动柜员机内,对于天上掉下的“馅饼”,陈某林不假思索地连续取款三次,每次取出人民币2000元,共取出人民币6000元。陈某林取款后退出银行卡,把钱和银行卡一起拿走。此后,在家人的劝说下,陈某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岭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事实。此外,陈某林还将取出的6000元及银行卡交到岭景派出所,通过派出所退回给被害人。

经过审理,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的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陈某林的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林能够投案自首且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综合考虑陈某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决定对陈某林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陈某林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惩处。

(王莉  莫先达  黄海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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