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馅饼,不一定都是好事,藤县小伙子陈某林对此深有体会,因为他不用自己的银行卡也能从柜员机取款,并从中取了6000元,被藤县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经过审理,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的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林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陈某林的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林能够投案自首且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综合考虑陈某林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决定对陈某林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陈某林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惩处。
(王莉 莫先达 黄海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