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我讨回公道,我的后续治疗费有着落了……”3月6日,当场领到40000元赔偿款的当事人黄某凤激动得热泪盈眶,连声向藤县法院民一庭法官道谢。
现年50岁家住藤县天平镇的黄某凤,曾于2011年12月,进入藤县天平镇某沙砖厂工作。在工作期间,该厂未向黄某凤投保工伤保险。2012年2月20日15时30分许,黄某凤在该厂装车过程中不慎被正在倒车的叉车压伤左脚。后经到藤县天平中心卫生院、藤县人民医院、玉林骨科医院等多家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左外脚踝骨折,左踝关节皮肤挫伤。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认定为工伤。2013年11月13日,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沙砖厂支付给黄某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92455.62元。沙砖厂以黄某凤在转院到玉林骨科医院治疗前未经其同意未由,不同意支付在自此期间的相关费用。沙砖厂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遭遇工伤的黄某凤诉至公堂。
当案件移送到民一庭审理后,主办法官李环梅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主动打电话询问案情得知:由于该事故,黄某凤为治伤已欠下很多债务,且还需要进行后续治疗,现还不能正常劳作,生活陷入困境。“我们应从切实保障妇女权益、保护弱势群体高度解决纠纷”李法官在心理思量着该如何处理好此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由双方委托代理人就“被告黄某凤在玉林骨科医院治疗的疾病是否属于工伤”展开激烈辩论,互不相让,但由于双方分歧过大,虽然历经一个多小时的调解还是无果而终。
但法官并没有轻言放弃。为促进案结事了,经主办法官多方面协调沟通,于2014年3月6日,再次组织双方到庭进行第二次调解工作。两位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细致分析利害关系,明确法律责任,指出沙砖厂并未按规定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错误行为,并解积极引导砂砖厂对受害人的困难现状给予理解和同情。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为法官真诚的态度和坚持不懈的精神所打动,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沙砖厂当庭将40000元递给黄某凤的家人,余款52455.62元在
(张明环 韦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