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 法官交警调解促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7-29  分享到:
 

    “我们没有想到当天立案、当天就能拿到17万余元的赔偿款,这多亏了藤县法官和交警的耐心调解……”728日,交通巡回法庭内在一场车祸中失去妻子的蒙某对藤县法官高效办案、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连声道谢。

20146281040分,黄某驾驶属南宁宾阳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桂AG2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桂A5XXX挂)装载铁板由广东省佛山市往广西南宁市方向行驶,行至广西境内304省道14KM+400M处,与从道路右侧村道驶入公路的李某(女)驾驶其所有的无号牌二轮车(搭乘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于某受伤、二轮车与牵引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藤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与黄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于某无责任。事后,受害人家属在仅获得4万余元的赔偿款后,悲痛之余将黄某及宾阳县某运输公司一起诉至公堂,请求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16540元(扣除已支付的41810元)。

728,该院受理此案后,交通巡回法庭主办法官通过了解案情,考虑到肇事车辆系南宁牌照车,异地理赔手续繁琐、时效较长,而受害人家属能否快速获得赔偿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和法官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为尽早结案并即时得到赔偿款,抚慰受害人家属因事故受到的伤害,主办法官遂决定将法庭搬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

在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主办法官首先安抚家属的情绪,对他们失去亲人的心情表示同情和理解,并与交警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使双方进一步明确事故的责任划分,同时使被告运输公司认识到作为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的道理。法官一轮轮苦口婆心的沟通,一次次入情入理的劝解,以及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真情,深深打动了当事人。最终,被告运输公司同意了先赔偿原告的损失再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意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宾阳县某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8190元(扣除已赔偿的41810元),并当场支付赔偿金。至此,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在藤县法官和交警的合力调解下圆满结案。

近年来,藤县法院高度重视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不断完善联动化解机制,进一步发挥交通事故调处中心五位一体,三调联动的平台优势,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自2013年以来,交通巡回法庭共调解结案80余件,及时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明环  林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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