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盗窃金刚磨块被判刑 不思悔改“二进宫”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7-31  分享到:
 

藤县一青年小伙原在一家陶瓷公司上班,本有一份收入稳定的工作,却好逸恶劳妄想不劳而获,利用工作之机,盗窃公司的金刚磨块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且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2个多月就故技重施又获刑。725日,藤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之惠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3月至4月间,莫之惠利用在藤县某陶瓷有限公司工作之机,盗窃金刚磨块36块。201349日,莫之惠再次作案时,被仓管员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后经该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莫之惠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17日,刚刑满释放后的莫之惠有幸再次应聘进入藤县另一家陶瓷公司工作。本应好好珍惜这难得的就业机会,却屡教不改。2014325日凌晨,莫之惠利用在抛光车间工作的便利,窜到抛光车间磨块仓库内,将一箱72块的金刚石弹性磨块偷出,藏于瓷砖成品仓库夹缝内,后把箱中的磨块分装到两个蛇皮袋内抛出窗外。同日凌晨3时许,莫某惠下班后将其中一袋运走藏匿于其旧屋,而另一袋被保安班长巡逻时发现并带回公司行政部保管。2014411日,公安机关在莫之惠旧屋处搜获其盗窃的金刚石弹性磨块36块,并发还生产该磨块的陶瓷公司。后经鉴定,被盗的36块金刚磨块价值人民币3456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莫之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之惠曾因盗窃被处罚后仍恶习不改,并具有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自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莫之惠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等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明环  莫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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