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亲兄弟因排污问题大打出手 法院依自首赔偿判缓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8-18  分享到:
 

江孔清与江某元本是一奶同胞的亲兄弟,却因排污问题大打出手,被告人江孔清持铁棍将被害人江某元的右前臂击伤,致江某元的右尺骨完全性骨折。事发后,江孔清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近日,藤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江孔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225,被告人江孔清与其胞弟江某元因排污水的处理问题发生争吵。次日6时许,江某元又因该事来找被告人江孔清理论时与其发生争执,继而导致互相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江孔清持铁棍将被害人江某元的右前臂击伤,致江某元的右尺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江某元的右前臂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江孔清委托其儿子当即打电话报警,藤县公安局大黎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置,江孔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其打伤江某元的事实。之后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江某元人民币4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孔清因与他人为排污水问题发生争执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江孔清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江某元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江某元的谅解。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该院决定对被告人江孔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理评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江孔清因与他人因排污水问题发生争执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江孔清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被告人江孔清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张焕杰  李环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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