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酒店装饰装修起纠纷 法官公正办案获赞誉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8-18  分享到:
 

“没有想到藤县法官没有因为我们是外地人而有意偏袒对方,还帮我们及时讨回18万元工程余款,真是太感谢你们了……”815日,藤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在成功调解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时,来自深圳的原告方代理律师对藤县法院法官处处为当事人着想、严谨公正的办案作风给予啧啧称赞。

20111129和同年1216日,深圳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照明公司)、标识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标识公司)分别与梧州市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梧州藤县某酒店灯光标识、室内标识标牌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工程造价分别为568000元、238000元。合同同时对工期、价款支付和结算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2924日和同年124日,投资公司分别对照明公司和标识公司制作安装的灯光标识和标识标牌进行了验收。直到2013130日,投资公司除分别向照明公司、标识公司支付工程款397600元、151400元外,对工程余款却迟迟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照明公司和标识公司在共同委托律师向投资公司发出律师函而追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14715日,将投资公司诉至公堂,索要工程余款及滞纳金共计368831元。“我作为原告委托律师系外地人,而被告是藤县人,本地法院会不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律师对藤县法官能否公正审理此案存有疑虑。

该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考虑到为尽快结案、帮当事人讨回应得的工程款,在收案当日即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同时,主办法官在组织双方仔细勘察现场后,抓住调解有利时机就地处理此案。在调解工作中,主办法官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使被告投资公司逐渐认识到在工程验收且过保质期限后,其拒付工程款且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经过主办法官几轮释法明理的劝解,投资公司的强硬态度逐渐有所缓和,鉴于被告表示积极支付工程余款的态度,原告也作出适当让步,主动提出取消滞纳金并同意减少工程余款数额。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投资公司在2014915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欠照明公司及标识公司的工程余款共18万元。待闫律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紧皱的眉头才渐渐舒展开来,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张明环  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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