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六子女因父亲“包二奶”拒付赡养费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8-19  分享到:
 

六子女因父亲“包二奶”拒付赡养费

法院:判决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父亲无条件履行赡养义务

父亲李某志状告六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600元,六子女以父亲“包二奶”为由拒绝支付。近日,藤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六子女从20145月份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给父亲李某志。

李某志系1946923日出生,现年68岁,生活能自理,但没有经济来源。李某志与魏某珍婚生儿子李某、李某仁,女儿李某英、李兰某、李某玲和收养被告李金某,现均已成年。由于李某志长期与“第三者”同居,并非婚生育李世某(2004215日出生)、李仁某(20061018日出生),引起六个子女不满,造成李某志与六子女关系紧张。李某志便搬出位于藤县藤州镇东山路XX号房屋与“第三者”共同生活。今年423日,李某志一纸诉状将六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六个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600元共36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志与六个被告是父子女关系。由于李某志年岁高且缺乏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李某志请求六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理据充分。但要求六子女每人每月支付600元过高,根据六子女经济收入、个人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李某志长期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其行为是违法的,但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因为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是无条件的,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焕杰  邱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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