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何玲庭长为我的事尽心尽力,帮我讨回公道,本来早几天就想过来感谢您的了,但一直有事,拖到今天才过来,谢谢何玲庭长,你是一个好法官,祝你生活愉快,工作顺利”。
藤县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辉、唐某容与被告肖某合伙欠款纠纷一案。立案当天,原告唐某容焦虑万分,其向当天的立案接待值班法官何玲诉说,其与林某辉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其夫妻俩与被告肖某合伙经营养猪,合作一个月后,两原告退伙,经结算后,被告肖某应退回投资款52800元给两原告,被告立下借条给两原告收执,后被告又向两原告借款4000元并立下借条,借款到期后,经两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没有支付,且被告系外地人,现常年在柳州居住,很少回藤县。原告唐某容担心被告不回藤县讨不回欠款,当得知被告这几天回藤县时,立即到法院立案,原告唐某容希望法官能趁被告回藤县之际帮她调处这事情。何玲法官办理完立案手续后,立即打电话给被告肖某,经何玲庭长的明理释法,被告答应4月25日到法庭领取应诉材料并与两原告协商调解。2014年4月25日,在何玲庭长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肖某欠两原告款568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按欠款52800元从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其自愿于2014年5月22日前偿还35000元,余款于2014年6月2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122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610元,被告肖某自愿负担。
调解结案后,被告肖某依约还了第一笔款项,但第二笔款项逾期没还,原告唐某容到法庭报告此事后,何玲庭长又再次致电被告,劝说被告守信用还清款项,被告最终全部履行其应负的责任。
为此,才发生以上情景,原告唐某容为表达对何玲庭长的谢意敬意,于8月29日9时30分来到藤县法院潭东法庭为何玲庭长送上锦旗一面。
当事人为何玲庭长送上锦旗
(李夏 卓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