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藤县法院审结一件贩卖假烟酒的刑事案件,案件被告人江永夫在其经营的烟酒店中销售假冒的“中华”、 “黄鹤楼”、“五粮液”等名贵烟酒,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被告人江永夫为浙江省温岭市人,2012年5月份起,便以他人名义办理工商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藤县经营藤县永鑫烟酒茶行。受利益驱动,为获取更大利润,江永夫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白酒,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不正当的渠道购买了一批卷烟和白酒,并储藏在其店铺及租赁的仓库里。2013年9月14日,藤县公安民警对江永夫经营的烟酒茶行进行查处,从该烟酒茶行及江永夫租赁的仓库中扣押了江永夫用于销售假烟酒一批,涉案假冒烟酒总价值人民币273,707元。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永夫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涉案物品价值273,707元,数额巨大,江永夫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永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江永夫系犯罪未遂,且归案后至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黄海峥 苏植彬 莫先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