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丈夫因妻不育出轨生子 妻起诉离婚获3万赔偿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9-05  分享到:
 

藤县一中年男子结婚七年之久,因妻子迟迟不能为自己生下一男半女,婚后出轨与第三者生子,心灰意冷的妻子诉请离婚要求30000元损害赔偿获支持。91日,藤县人民法院太平法庭对这起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于1997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 19989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因原告没有生育能力,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后被告以夫妻名义与第三者黄某非法同居,并于2006年和2012年先后生育一男一女。后两个孩子均在被告家里生活并入户。面对丈夫背叛婚姻的种种作为,何某很是痛心。2014 6月份,夫妻俩发生争吵后,正式分居至今。此时,对婚姻看不到一丝希望的何某,诉请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太平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然是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由于原告没有生育能力,夫妻不能共同生育属于自己的孩子,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又因被告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生子,导致夫妻关系恶化。在庭审中,虽经法庭调解,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法庭予以支持。鉴于对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原告自愿放弃,属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法庭予以准许。但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两个孩子,违背了夫妻的忠诚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给予赔偿3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针对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7万元共同债务的事实,因无证据证实,且原告不予承认,故法庭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被告吴某向原告何某支付损害赔偿金30000元。

(张明环  韦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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