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官就劳动争议纠纷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协商探讨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09-19  分享到:
 

918,藤县法院民事法官一行四人前往藤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今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之间如何有效衔接,并尽量将该一类型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外,与藤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深入协商探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藤县作为人口大县,近段时间劳动争议案件也是越来越多。今年以来,藤县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而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至法院请求解决纠纷。而这类案件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以及案件实体处理与程序方面,有一些问题需要藤县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时进行协商探讨,通过释法交流,让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能更好地衔接,更有效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节省当事人的成本与时间,减少诉讼的负累。

今年6月份以来,在藤县法院受理的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来看,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书救济程序文字上只是概括性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则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正是因为这些表述上的不明确,导致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只有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向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没有载明是终局或非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而反观藤县法院今年已经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却是劳动者本人就追索劳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已经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类裁决应为终局性裁决,但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却没有明确注明为终局性裁决,对救济程序表述不当,导致这类型纠纷案件产生了用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不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藤县法院法官通过深入的释法说理,与藤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就仲裁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探讨,使仲裁委员会更深刻理解到仲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仲裁裁决的严谨性,对今后仲裁与诉讼如何更好衔接,如何更好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藤县法官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共同探讨有关法律问题

(李夏  邓庆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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