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3岁小伙酒后失方寸,为了帮叔叔泄气抱不平,随手拿起酒瓶伤人致人重伤,悔之晚矣!9月18日,藤县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莫明汛醉酒伤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莫明汛与被害人莫某安均是藤县塘步镇汗池村汗池四组的村民,且相互是邻居。2013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莫明汛家里杀狗,不少邻里到被告人家里喝酒、吃狗肉,被害人莫某安也来到被告人家里喝酒聊天。期间,被告人的叔叔因承包村民组集体鱼塘一事和被害人莫某安发生争执,莫某安一时生气便拍了一下桌子,在旁喝酒的莫明汛见状颇为气愤,就随手拿起桌面的啤酒瓶砸向莫某安,致使莫某安头部流血并当场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藤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害人莫某安的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莫明汛已通过亲属支付了被害人莫某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费、营养补助费等全部经济损失89,744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明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莫某安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请求该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藤县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夏 莫先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