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官上门退巨款温暖花季受害少女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05-30  分享到:

  
  为了让瘫痪在家的受害人尽快拿到赔偿款,5月23日上午,藤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冒着烈日,来到原告李小敏租住的出租屋内,为其退回保险公司赔付的赔偿款590000元,同时主动了解原告生活情况,鼓励其坚强面对生活,让这位90后受害人感动不已。
  2012年3月22日11时40分,被告李济桓驾驶桂D35791号大客车在藤县新庆镇派出所路口倒车时,与原告李小敏发生碰撞,造成李小敏受伤的交通事故。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济桓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小敏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到藤县新庆镇卫生院、藤县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8月20日,原告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而被迫出院回家康复治疗,并于同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95809.92元。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藤县法院主办法官考虑到受害人才二十岁出头,家境困难,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便让受害人及早得到赔偿款,摆脱困境。经查,原告李小敏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胸椎损伤致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属于I级(一级)伤残,其致残后日常生活护理依赖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桂D35791号大客车属被告广西梧州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被告李济桓为该公司雇请司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蝶山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额50万元,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藤县法院交通庭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蝶山支公司应在桂D35791号大客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90000元;二、广西梧州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231166.12元。2013年4月19日,本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件生效后,主办法官考虑到原告行动不便,为使其尽早拿到赔偿款,亲自来到原告李小敏租住的出租屋内,为其退回保险公司转来的赔偿款590000元。同时,法官们还细心询问李小敏的身体状况,鼓励其在照顾好身体的同时,多读书学习,充实自己的生活,过好今后的每一天。法官为民司法的举动,让这位90后受害人及其家人倍感欣慰,连声道谢。

(林伟宁 黄海峥 林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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