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年仅23岁的少女农某,早早就和母亲一起来到藤县法院执行局,当她从罗东强副院长手中接过149063元执行款时,母女露出了感激的笑容。她们对该院立案庭、民一庭和执行局妇女儿童维权岗的法官们,在审理与执行其诉被告某镇中学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给予她们的关心和帮助,让她们尽快拿到了赔偿款解决生活困难,表示由衷的感谢。
农某原是藤县某镇初中二年级的学生。2007年6月1日下午,该校组织学生清理校内防滑坡墙下水沟的淤泥。不料,防滑墙突然坍塌,造成多名学生受伤。正在清理淤泥的原告,小腿也被压伤,伤势比较严重。后被送往镇卫生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辗转治疗。治疗终结后,经伤残鉴定为左下肢损伤构成8级伤残。2011年3月,农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镇中学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
藤县法院院长石忠贵对此高度重视,要求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局的妇女儿童维权岗的法官对该案做好风险评估,实行优先送达、优先排期开庭、优先审理、优先督促履行,站在维护妇女健康发展的角度来依法优先保护其合法权益。立案庭妇女儿童维权岗随即启动“绿色通道”,同意减免原告诉讼费6133元的请求,并立刻审核移送案卷到民一庭。
在民事审判的过程中,妇女儿童维权岗合议庭法官多次到事故地调查取证,查清案件的真相,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经法院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某镇中学对原告农某因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8690.26元负全部赔偿责任,扣减被告已支付的现金和医药费249626.32元,被告尚应赔偿199063.94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某镇中学作为一个行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农某医治腿伤的过程中已经垫付资金达249626.32元,而县行政拨款仅够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如果强制执行学校账户资金,将会引发学校的不稳定。藤县法院党组领导要求执行局尽快拿出执行工作方案,确保不影响学校运转的前提下妥善解决执行款项。副院长罗东强多次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与执行工作小组到中学的主管部门某镇政府协商。院长石忠贵也积极与县政府分管教育的梁副县长沟通,要求县政府重视和支持该案件的执行工作。同时协调县教育局从保护农某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尽快落实资金给被告履行赔偿义务。最终,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在法院党组和执行局的多方努力协调下,被告分两次支付,至今已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该案因为涉及伤残女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而且受害人的家境存在特殊困难,因此受到藤县法院党组领导的高度重视。该院立案庭、民一庭和执行局的妇女儿童维权岗的法官,根据院领导的指示,从关爱妇女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优先办理,快审快结,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执行难题,用实际行动践行一心为民的司法宗旨。
据悉,藤县法院从2011年成立妇女儿童维权岗以来,共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案件共863件,依法为权益受侵害的弱势妇女儿童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林伟宁 高峰 黄建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