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以和解方式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案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05-15  分享到:

  一起3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交通事故,在三车均无投保的情形之下,法官以调解方式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使受害人当场获得赔偿款,肇事司机也因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在刑事方面得到从轻处罚。5月14日,藤县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依法从轻判处肇事司机覃富庆拘役五个月。至此,这起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案以和解方式审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12月22日16时05分,覃富庆驾驶两轮摩托车从藤县太平镇勒竹村往石夏村方向行驶,当行至与国道321线交叉路口(G321线392M)处时,与蒙山往藤县方向被害人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刮,致黄某连人带车倒地时紧接着又与相对方向被害人韦某(未满16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韦某受伤,三辆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藤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覃富庆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韦某负次要责任,2名乘员无责任。藤县检察院于2011年4月6日以覃富庆犯交通肇事罪向该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向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该院受理此案后了解到,此事故中三辆摩托车均未购买保险,覃富庆没有固定职业,妻子体弱多病,家中还有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极为有限。主办法官考虑到,如果仅对此案简单的一判了之,可能会使民事赔偿的判决难以执行,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而且易使双方矛盾激化升级。为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主办法官多次打电话做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劝说他们庭外协商解决赔偿问题。2012年4月26日,主办法官又召集双方家属到法院协商解决纠纷,并邀请双方村中的“族老”一起参与调解。法官耐心向双方家属释法解疑,指出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责任的事实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法官的主持与“族老”的协助配合下,经过3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受害人家属最终体谅被告人家属筹款的困难,同意减少赔偿数额,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覃富庆家属当场向死者家属赔偿53000元(不含已赔偿的15921元丧葬费),向伤者韦某赔偿11600元,被告人覃富庆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富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件棘手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该院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目标,积极推行刑事案件调解、和解制度,今年1-4月份,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8件,以判决方式结案2件,调解结案4件,撤诉2件,调解所涉标的为182221.5元,所有赔偿款均已全部兑现,双方当事人均未反悔或上访,及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恩怨和对抗情绪,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张明环 黎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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