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五举措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01-12  分享到: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制度,提高案件质量,实现人民法院司法职能配置的进一步优化,1月11日,藤县法院召开审委会议对该院2011年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就审委会定案实体和程序方面提出了五项完善措施。
  一是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审批制度,适当放权。拟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并向审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写明案件争议焦点,提交讨论的难点,案件处理的几种不同意见及相应理由。由于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审委讨论案件工作量大,该院党组决定在签发法律文书方面适当放权,一些简易程序案件、社会影响不大的简单案件可以放权交由各庭庭长或审判长签发,减轻审委委员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规范讨论案件的范围。将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等列为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行政案件,拟宣告无罪、拟判处免、缓刑、职务犯罪和其他重大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签发领导与主办人或庭长意见有重大分歧,合议庭与分管领导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分歧以及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报审委会讨论。
  三是完善列席人员的规定。明确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对案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列席审委会。
  四是提前通报案情。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庭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案情简介交研究室登记,并要求最迟应在审限前15-20天提交登记,由研究室提前2天将审理报告或案情简介发至各审委会委员手中,使其事先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前对主办法官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核,确保办案质量。
  五是采取讨论案件记录制,由专人负责统计讨论案件情况,并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由研究室对审委会委员讨论的意见进行记录,将提交审委讨论的案件进行归类统计,并对统计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发挥审委会职能作用,增强法院的司法能力。
  

(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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