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分析利害关系 促使夫妻好聚好散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4-12-17  分享到:

“原告,离婚后,你一个女人带一子一女的话,你本身收入不高,又要租屋住,以后的生活会很难的。这样的条件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带着两个孩子,你要再婚也不容易,如果你带一个女孩,再婚也相对容易些。反而是由被告带的话,被告有自己的屋又有赔偿金足以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被告的家属也愿意帮被告照顾子女。这样更加有利于子女成长,被告以后的生活也更有希望……

“被告,如果原告同意由你带一个女儿和儿子,原告带一个女儿的话,你是不是给原告一些经济帮助……”这是继巡回开庭后,藤县法院李法官多次通过电话向原告张某和被告苏某做调解工作,析利害关系,促使双方于12月10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张某与苏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但自从2013年1月,苏某在广东佛山陶瓷厂打工时发生事故不幸受伤。经住院治疗八个月后苏某仍无法独立行走且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需要继续用药加以巩固治疗。事故发生后,陶瓷厂向苏某一次性支付了60余万元的赔偿金。2014年11月,不堪承受生活重担的张某向法庭起诉离婚,并要求苏某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106723元。

2014年11月25日,藤县法院潭东法庭法官驱车前往天平镇三益村大垌组,巡回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当时双方态度坚决,且孩子抚养问题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共识,案件主办人李法官宣布休庭巡回开庭后,经李法官多次电话与原、被告分析利害关系,双方终于在12月10日来到潭东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抚养大女儿和儿子,小女儿随原告生活,并补偿原告10000元,当即履行完毕。原、被告友好离婚,带着各自抚养的子女回家。双方表示以后会不定期探望对方抚养的子女,让子女多联系,让子女更好的成长。(黄海峥 李伟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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