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大学生抢夺财物被判刑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14-12-17  分享到:

2014年12月8日,藤县法院对涉嫌犯抢夺罪的许景斌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景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4年8月20日12时左右,被告人许景斌在藤县太平镇新雅村石子洞附近乘被害人吴某月不备,将吴某月挎在肩上的一个黑色提包抢走并逃跑。随后,当地群众在藤县太平镇候王庙附近抓获许景斌,并追回了被抢的手提包,包内有OPPO牌黑色直板智能手机一台,诺基亚牌手机一台,现金人民币20元以及收据等物。经鉴定,被抢的诺基亚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2元,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

在庭审过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许景斌今年六月份参加了高考,并于2014年8月16日被广西某学院录取。许景斌尚未收到录取通知书就因抢夺他人财物被刑事拘留,错失了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

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景斌犯抢夺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许景斌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上自愿认罪,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具有量刑情节等,遂作出上述判决。(莫先达 黄海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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