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对首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4-12-17  分享到:
 

     1216,藤县法院对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某公司应置备20101月至201359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以及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徐某查阅、复制,并应置备20101月至201359的财务会计账簿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徐某查阅。这是该院首次对该类型案件的宣判。

2008129某公司申请成立。200912月,徐某、刘某等人受让该公司100%股权,公司章程明确记载公司股份刘某占68.75%、徐某占31.25%20133月,原告徐某向被告公司提出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但被告公司未能提供给原告。201359日,该公司临时股东会以原告徐某不履行出资义务、也不交付股东投资额为由,作出决议解除原告某的股东资格。原告遂诉至法院。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公司的工商登记及章程,原告徐某是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某公司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徐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故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某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给原告查阅、复制的请求,理据充分。但由于201359日被告公司的股东会作出了解除原告徐某股东资格的决议,因此,被告提供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的范围应限于20101月至201359日期间,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前判决。

(黄炳友 黄海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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