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冷雨天,你们法院法官亲自到我家来,我真是过意不去,多谢你们啦。”
“老太太您腿脚不方便,上门服务是我们应该做的,之前工作中的疏忽也请您多谅解。”
3月11日下午,藤县和平镇志成村邱丽群家中,74岁的邱老太与藤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一段对话,让在场村民倍感温馨。当日上午,藤县法院接到梧州零距离网反映,得知网友“老农妇”在网站零距离问政“书记信箱”中发帖称其执行款无着落问题后,迅速行动,查清案件事实及进展情况,于当日下午派出执行干警冒雨前往当事人家中,为其发放1400元赔偿款。
网友“老农妇”反映的赔偿执行款问题,是藤县法院受理的一起执行案。该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被告黄丽贞无故将原告许明时所种植的9株龙眼树和一株柿子树砍死,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案件。2008年12月4日,藤县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所有财产损失和其他费用。根据当事人申请,藤县法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执行该案,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黄丽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局还于同年2009年3月和2010年10月,先后两次派员到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被执行人已70岁,年迈体弱,经多方做当事人及其家属工作,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0年10月,藤县法院依据法律事实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本案执行,并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仍未放弃该案的执行工作。鉴于申请人执行人邱丽群已年老且生活也较为困难,执行局经多方努力无果后,将被申请执行人列为执行信息监控重点对象。于2014年年底发现被申请执行人账户有现金汇入,执行局立即做出执行裁定书,采取强制措施划扣被执行人存款1400元至法院代管账户。执行款到位后,藤县法院干警立即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并通知其如不方便来法院,可书写委托书让子女来领取。申请执行人邱丽群因行动不便,便令其子女代其到法院领取。但由于邱丽群的子女到法院领取执行款时未出具领款委托书,不符合领款程序规定,法院财务工作人员便要求其写好委托后再领取。其后,申请执行人及其子女均未到法院领取执行款。
直到当事人向零距离网站反映情况,执行干警意识到,这笔赔偿款虽不多,但对于一个七旬老人来说却是个大数目,而其子女大都在外工作,为这笔赔偿款来回跑多有怨言也应该理解,便决定冒雨前往当事人家中发放赔偿款,于是出现文章开头的一幕。
(执行法官给74岁的当事人发放执行款)
(黄海峥 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