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 出轨医生状告同居女子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15-06-02  分享到:

    一有妇之夫的医生未离婚便与其他女子同居,并在同居期间生育两子。此后该医生便与前妻离婚,然而,在付出与前妻离婚的代价后方知同居期间生育的一子非其亲生,该医生大怒,状告同居女子,要求返还抚养费3万多元。近日,藤县法院成功调解该起奇特的抚养费纠纷。

    医生出轨:与他人生两子

原告黄某华系从事医生工作,与前妻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与他人在藤县藤州镇开办了一诊所。2010年,原告聘请被告陈某梅到其诊所工作,由于工作上的频繁接触,双方开始来往并同居。2011年8月及2012年12月,被告陈某梅分别在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广西桂东人民医院生下男孩黄某峰及黄某宗,而两个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父亲均为原告黄某华,母亲为被告陈某梅。在生育第一个儿子之后,原、被告双方便在广东省博罗县某商品房里居住,而该房产登记在原、被告及黄某峰三人的名下。2013年,原告黄某华便与前妻离婚。

亲子鉴定:儿子非亲生

2014年3月,原、被告因小事发生争执,后原告怀疑黄某峰不是其亲生儿子,遂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与黄某峰、黄某宗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同年4月,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1、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血棉签所属人黄某华与血纱所属人黄某峰的亲子关系;2、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血棉签所属人黄某华与血滤纸所属人黄某宗存在亲子关系。在得知黄某峰非其亲生之后,原、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其后,双方以原告的名义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盐城市某生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排除黄某华与黄某峰的亲子关系。得知该结果后,原告彻底死心,抱走黄某宗。

在付出与前妻离婚并抚养他人儿子两年多的代价后,原告怒不可歇,状告被告,诉请:1、被告自行抚养黄某峰,并返还原告支付给黄某峰抚养费3.2万元;2、非婚生儿子黄某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黄某宗年满18周岁。

法院调解:好聚好散

案件诉至法院后,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再次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5年5月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及近亲的情况下,支持陈某梅是黄某峰生物学母亲,不支持黄某华是黄某峰生物学父亲。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从同居开始到结束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被告也未与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办理过结婚登记。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一、原、被告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黄某宗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生育的儿子黄某峰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养;二、登记在原、被告及黄某峰名下的商品房归黄某宗所有,并转移登记到黄某宗名下,被告自愿协助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祝裕旺、邓庆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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