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法院举行司法技术对外委托听证会践行阳光司法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15-07-14  分享到:
 

藤县法院举行听证会促进阳光司法

 

   在一起执行案中,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均认为评估价值偏离市场价。710 日,藤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对外委托部门针对这起执行评估异议召开听证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出庭现场接受被执行人的质询,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透明。
  据悉,梧州市某铝材厂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此前在藤县法院审理,经判决生效后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部门将被执行人涉案的土地和厂房移送评估。随后,经藤县法院随机选择,委托广西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厂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了评估。申请执行人拿到评估初稿意见后,认为评估初稿结果过高严重偏离市场价值,提出异议。同时,被执行人却认为评估初稿意见缺乏评估依据,评估价值偏低,亦向法院提出异议。据此,藤县法院司法技术对外委托部门根据相关工作的规定,决定组织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异议人某银行认为,依据其调查了解,评估项目里中的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因其位于工业区中,认为项目用地应为工业配套的综合用地,其价格应参照工业用地的价格,现预评意见则参照周边商服用地的价格,因此评估适用的方法错误导致其严重偏离市场价值。
  评估机构广西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此答复称,评估对象基于其性质而评为“综合用地”的,其虽然位于工业区内,但是“综合用地”用途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工业用地的范围,因此该地块参照周边商服用地的价格是正确的,且此次估价是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后,结合估价对象的实际,选取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估算的结果,并举示了相关估价依据。

异议人梧州市某某铝材厂经该院书面通知没有出席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公开、透明。异议人某银行表示通过此次听证会即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同时对土地的性质有了更多了解,无论异议是否成立均会尊重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评估机构则表示,将充分考虑异议人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估意见书。
  据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评估初稿有异议的,必要时,由司法技术部门组织审判、执行部门主办法官、当事人、鉴定人进行听证。(黎彦 黄海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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