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也犯罪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15-07-27  分享到: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多发期,毒品犯罪活动泛滥,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近日,藤县法院对介绍买毒品的被告人何孔东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甘汉健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甘汉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何孔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492419时许,邓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何孔东表示要购买15克海洛因(俗称“白粉”)。何某东自己没有15克毒品出售,便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甘某健,甘某健告知何某东其有15克海洛因出售,价格是每克340元。何某东将上述结果转告邓某后,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并约定在藤县县城“七零”酒吧附近交易。当天21时许,邓某去到藤县县城“七零”酒吧附近与在那等候的何某东和甘某健会面,并看了甘某健带来的毒品,因邓某携带的现金不足,双方约定待邓某取钱后再进行交易。当天22时许,何某东、甘某健和邓某在藤县藤州镇东山路“好爽冰城”门口附近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发现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何某东明知甘某健贩卖毒品,仍居间为甘某健介绍购买毒品的人员,并协助甘某健贩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甘某健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4克、贩卖毒品海洛因16.3克,数量大;被告人何某东贩卖毒品海洛因15.9克、甲基苯丙胺2.7克,数量较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可见,作为中间人的居间介绍者,即使自己没有亲自贩毒、亲自持有毒品,亦有可能被判处刑罚。本案中,被告人何孔东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负责与购买毒品者联系,超出了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的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因此,本院认定何孔东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莫先达 黄海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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