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濛江司法所成功调处了一起劳务纠纷。
2016年5月藤县濛江镇彩塘村村民周某、戴某、黎某到司法所反映他们与覃某发生了劳务纠纷,请求濛江司法所进行调解,要求覃某支付余下11000元劳务报酬。
濛江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对整件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了解,情况如下:周某等人是在2015年5月20日与覃某达成口头约定:由覃某提供桉树苗,周某等人按照要求在覃某承包的位于本村罗皇冲的荒山上种植桉树苗,自开工日起的20天内完成包括炼山、挖坑、种苗、施肥、培根等工作,种植面积大约五十亩,中间如遇到雨水等不适合工作的天气可以适当宽限几天。种植完毕后由覃某支付16000元作为周某等人种植桉树苗的劳务报酬。由于在种植过程中周某等人没有按照覃某的要求去做,造成了大约3000株树苗没有种活,后来覃某要求周某等人帮其补苗,周某只帮覃某补了一部分后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继续帮覃某补苗,覃某只能另请他人帮其补苗,培根的工作也没有再请周某等人帮做。周某等人前后工作了30天左右,收到劳务报酬5000元。
濛江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后,为确保不激化矛盾,迅速约定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5月30日到司法所调解室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情绪比较激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开双方当事人做思想教育工作,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导调解,调解员指出周某等人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要求去做造成了覃某一定的损失,而且周某等人也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培根工作,应当从没有支付的11000元劳务报酬中扣除一部分金额后为周某等人所得,双方最后达成和解协议:由覃某一次性支付6000元劳务报酬给周某一方,双方当事人交收上述款项后,不得再互相追究对方的任何赔偿责任。经过司法所的调解,一起劳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
同时告诫广大群众在接揽工程工作时,要签订详细全面的合同协议,一旦出现劳务纠纷可依据合同执行,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巡,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
藤县司法局
李宏波 张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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