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现场
2016月11月7日,藤县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发回重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的起因是2014年12月23日11时30分,被告吴某某驾驶桂D08720号重型自御货车由藤县太平镇往藤县濛江镇方向行驶,与由太平旧糖厂路口拐上环城路往藤县和平镇方向行驶原告林某生驾驶的桂DVV922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摩托车受损,林某生受伤和搭载摩托车的妻子吴某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林某生与被告吴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重审期间, 作为死者吴某凤家属的原告林某生等六人主张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计算标准应按广西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被告方以被害人在广东工作时间满一年的证据不足,认为原告主张的受害人吴某凤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不应该按广西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且不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双方在庭审时,分歧意见很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庭后,主办法官易庭泉考虑到该案是重审案件,如果简单判决,双方当事人不服判决还是会上诉,不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双方的矛盾焦点就是赔偿金额,易法官敏锐的抓住庭后等待签笔录的时机,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耐心的解释法律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逐渐接近,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都同意受害人吴某凤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按广西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给原告,被告吴某某、吴某良自愿当庭再赔偿5万元给原告。
最后,该起重审的交通事故案件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双方都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结局。(林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