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卫生院身亡起纠纷 鉴定人出庭让官司更明白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17-08-09  分享到: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次庭审与众不同,法院为原告、被告请来了一位特殊的“嘉宾”——司法鉴定人,为原、被告双方对鉴定存有的异议接受质询,并为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客观真实的阐述。

为何会出现上述的一幕呢?原来,事情是这样的:男子郭某安诉称,201539日上午9时许,其妻子黄某某在藤县某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入院待产,当日11时许顺利产下一名男婴。产后两小时,郭某安向卫生院反应产妇流血过多,但卫生院并没有重视,未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下午14时许产妇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卫生院诊断产妇因羊水梗塞、DIC、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而死亡。事后,卫生院支付了赔偿金30000元以及男婴的护理费5000元给郭某安。

郭某安认为,卫生院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其妻子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子的死亡与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应承当60%的赔偿责任。因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郭某安诉至法院,要求卫生院赔偿48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郭某安就被告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比例)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73日,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认定卫生院对产妇黄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80%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卫生院对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藤县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8“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依法通知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石某荣出庭作证。

庭审中,鉴定人依法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询问,并运用专业知识,精辟而又详细地阐述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涉及的专业医学知识,为当事人解疑释惑,让案情进一步清楚明了,同时也为合议庭正确采纳鉴定意见提供了有力的帮助。由于该案较复杂,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邓庆昭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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