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运输海洛因 男子领刑15年“三进宫”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1  分享到:
 

广东省佛山市一男子搭乘他人小车来到广西藤县太平镇购买了5万元的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原路返回时在藤县被公安民警查获。日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

20163420时许,被告人卢某明在广东省佛山市,搭乘胡某星(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车来到广西藤县太平镇。到达太平镇后,卢某明便向“细佬”(绰号,另案处理)购买了5万元的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当卢某明与胡某星返回到藤县县城西江大桥东桥头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小车上查获了卢某明购买的一块白色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49.5克)、一包白色粉末(净重100.7克)、一包白色晶体(净重5.3克)。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一块白色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含量为61.4%,另外一包白色粉末和一包白色晶体均未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明19918月因犯盗窃罪被番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5110日获假释。后其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4月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31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卢某明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明运输毒品海洛因349.5,运输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卢某明辩称所查获的毒品是他买来用来自己吸的,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卢某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卢某明表示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温云兰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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