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两儿子随父亲生活,由父亲自行抚养。7年后,因父亲无力单独承担两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两儿子遂多次要求母亲给付,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两儿子遂将母亲告上法院。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判决母亲按每人每月300元支付两儿子的抚养费,至两儿子分别年满18周岁止。
2010年9月,小杰、小权的父亲黄某文与母亲祝某容因感情不和到藤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杰、小权由其父亲自行抚养。7年后,年已11岁的小杰在藤县太平镇某小学就读,15岁的小权在镇上的中学就读。 因父亲系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其外出打临时工,收入不稳定。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提高,黄某文没有能力单独承担两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两孩子多次打电话给母亲,希望母亲能给予帮助,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小杰、小权遂将母亲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小杰、小权的父母在离婚时的确约定了由父亲黄某文自行负担两原告的抚养费,但随着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和物价上涨等因素,原告父亲没有能力单独承担两原告现在的学习和生活所需,现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抚养费的数额应兼顾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并应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两原告要求被告按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抚养费,没有超过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故被告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抚养费给两原告,至两原告分别年满18周岁止。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