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父亲以及奶奶相继去世,遗留下一栋钢混结构的六层房屋,为争取到相应的份额,藤县一女子将母亲及同胞妹妹告上法庭。9月28日,藤县法院成功调解该起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三人再续亲情,并对主办法官表示感谢。
1979年出生的藤县藤州镇女子陈某雁诉称,其父母陈某强、梁某芳共同生育了原告及被告陈某伊两个女儿。父亲生前与母亲共同建造位于藤县藤州镇某小区房屋一栋(钢混结构,六层,建筑面积共315.89平方米)。原告的爷爷、父亲以及奶奶何某群先后去世,原告父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即陈某华等五人已向原、被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屋属于何某群应继承的份额。原告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对该房屋依法享有17%份额的继承权。为此,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藤县法院提起诉讼。
因涉及家庭纠纷,承办法官藤县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何玲认为,如果强硬判决,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原、被告三人可能会反目成仇,不利于她们亲情的延续。因此,何玲为及时解决此纠纷,避免夜长梦多,案件受理后第三天,何玲就组织原、被告三人进行调解。
调解中,何玲耐心劝导双方:原,被告,你们何必为了一房屋伤了一家人的感情呢?房屋乃身外之物,生带不来,死带不去,有安身立所之地就应该学会满足。亲情远比身外之物珍贵,我相信你们的先人也不愿意看到你们为房屋而反目成仇。所以希望你们能各退一步,心平气和地协商解决此纠纷。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原、被告三人甚是感动,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此纠纷。
最终,在何玲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涉案房屋中属于陈某强的遗产份额即50%份额,由原告陈某雁享有16.7%份额,被告梁某芳享有16.6%份额,被告陈某伊享有16.7%份额;被告梁某芳对其享有的涉案房屋的66.6%份额,自愿赠与给原告陈某雁49.9%份额,赠与给被告陈某伊16.7%份额;被告梁某芳对涉案房屋享有终生的管理、使用及居住权。(陆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