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卖变压器成逃犯 同伙出狱他入狱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7-11-10  分享到:

昭平县一男子伙同他人先后在藤县太平镇、濛江镇偷拆电力变压器并变卖,结果三名同案犯先后落网并服刑完毕,该男子却四处流窜躲避追捕,但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昭平县男子苏某安冯某昌冯某寿雷某圣预谋盗窃变压器的铜质漆包线圈。2011年5月14日凌晨,雷某圣负责驾车送冯某昌冯某寿苏某安到藤县太平镇安福村那艮组路口,雷某圣开车在公路边等候接应,苏某安冯某昌冯某寿下车步行至太平惠南胶粒加工厂附近,偷拆太平秦惠南胶粒加工厂安装在该处的一台正在使用中的SG-250/10型电力变压器的铜质漆包线圈,造成该变压器毁坏不能使用。得手后将铜质漆包线圈变卖得款8360元,四人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其余共同花费。经鉴定,该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25800元。

第二日凌晨,上述四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到藤县濛江镇那塘村马村组附近,偷拆藤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安装在那里的一台正在使用中的S9-50/10型变压器,正在偷拆时被村民发现并将其围捕,冯某寿雷某圣被当场抓获。经估价鉴定,该被破坏的变压器价值8400元。

    事发不久,冯某昌被公安民警抓获,苏某安四处流窜躲避抓捕。2011年12月29日,藤县法院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冯某昌、冯某寿有期徒刑四年;判处雷某圣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7年2月,逃窜的苏某安落入法网,同月11日藤县公安局将其刑事拘留。而此时,冯某昌、冯某寿以及雷某圣三名同案犯早已服刑完毕并出狱。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安为贪财图利,伙同他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已触犯我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构成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安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依法应在“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幅内处。被告人苏某安同案犯冯某昌冯某寿雷某圣有共同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故意,也共同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苏某安在破坏变压器的行为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苏某安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与同案犯冯某昌冯某寿雷某圣共同退赔两台被破坏的变压器损失合计34200元。被告人苏某安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祝裕旺 张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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