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1日,古龙镇合隆村罗某到古龙司法所反映其八角树被甘某砍掉了十多棵,要求司法所调解处理,并扬言如果对方不赔偿损失将采取过激措施直到其赔偿为止。在司法所及时将情况向镇政府汇报后,镇政府立即召集镇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工作人员研究解决,要求三个部门尽快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化解纠纷防止发生冲突。
12月22日,镇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工作人员及村委干部到现场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从现场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得知:双方相邻的八角林山界属于组与组之间的山界,分山时已明确了山界位置且已按此位置打有水沟,但甘某认为山界标记物已改变,不是现在的水沟位置,从一九八几年至今都不在意,现在回忆起来认为该界址应在罗某八角林位置,于是在未与罗某商量的情况下将相邻的八角树砍掉,引起罗某极大不满,罗某要求甘某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求先划清山界再谈赔偿问题。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山界的原标记物产生较大的意见分歧,无法达成协议,对赔偿问题也就无法协商,只能暂停调解并通知双方于12月23日到司法所继续协商调解。
12月23日,镇综治办、司法所、林业站三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轮流、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从上午9时到下午3时长达6个多小时的思想动员和法律宣传,终于使双方达成了山界协议和赔偿协议:一是山界界址物按原标记物为准;二是甘某赔偿若干元给罗某作为被砍八角树的损失。至于甘某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由林业部门另案处理。
至此,一起可能引发冲突的纠纷在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平息,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藤县司法局 陈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