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盗贼销赃 男子领刑6个月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8-01-10  分享到:

藤县的陈某鸿明知摩托车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却仍帮助盗窃者销售。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5月,陈某鸿明知一辆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是柳某(已判刑)、陈某明(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帮助柳某等人物色销路,后通过其介绍,柳某等人以2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购买赃车的陈某彬和覃某巧(二人均另案处理)。经查,该车是陆某被盗的车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346元。

藤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介绍他人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鸿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鸿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韦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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