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轻伤 藤县两“90后”领刑入狱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18-03-07  分享到:

藤县两90”男子以带他人看黑车为由进行抢劫,并打伤他人,最终两男子皆落法网,领刑入狱。近日,梧州市中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藤县法院对被告人韦某荣、覃某铭涉嫌犯抢劫罪而作出的一审判决。

被告人韦某荣(19976月出生)是藤县平福乡人,被告人覃某铭(199412月出生)是藤县太平镇人。201510923时许,上述两被告人经预谋后,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津北加油站附近,以带被害人张某看黑车为由,将其带至津北加油站往太平方向二公里左右的二级公路旁。随后覃某铭持枪状物、韦某荣持械威胁张某交出财物,张某见状便往藤县县城方向逃跑。覃某铭就持枪状物朝张某逃跑的方向开枪,致张某的右小腿受伤。经鉴定,张某右小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覃某铭的家属代覃某铭赔偿了某2万元给张某,被告人韦某荣的家属代韦某荣赔偿了某1.5万元给张某,二人均取得张某的谅解。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铭、韦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二被告人有共同抢劫的意,也共同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积极实施抢劫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藤县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覃某铭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韦某荣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覃某铭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祝裕旺 温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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