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受援人员石某莲进行了回访,石某莲获得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帮助其处理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赔偿问题。
2016年5月,石某莲来到了藤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石某莲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遂指派有经验的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石某莲是贺州市八步区人,在2013年11月到藤县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开始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4年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6年4月28日,该公司向石某莲发一份《关于解除劳务关系的通知》,以其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公司不需要这么多清洁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石某莲多次向某公司追索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金未果,在2016年6月向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承办此案的黄律师非常重视,着手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某公司认为石某莲入职时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虽然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解除劳务关系不需要作出任何赔偿。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才是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石某莲是农村妇女,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应该确定为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2017年,石某莲在黄律师的帮助下将某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某公司自愿在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五日内给石某莲支付12000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