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埌南调委会四次调处成功化解水田界至纠纷

来源:藤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8-31  分享到:

   近日,埌南镇调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因修筑田基引发的界至纠纷。

    同今年7月,埌南镇某村邓某强妻子在耙田的时侯,发现田基泥土疏松易塌烂,田不能聚水,于是从山上搬来建铁路丢弃的建筑废料来挡护田基,并用竹筒在田基边打下60条桩作保护。邓某强妻子在加固田基的时候,邓某荃当时并没有提出异议,在修筑完成几天后他才提出意见,说建筑废料会产生有害物质污染他的水田,于是到村委反映情况,要求对方将竹桩拨起,同时不得用建筑废料加固田基。村级调委会于7月23日、28日、8月5日分別召集双方做了3次调解,均未能调解成功,后村级调委会即向埌南司法所汇报,请求帮助调解处理。

8月17日,埌南司法所汇同村委会召集双方到现场进行调解,双方互相指责,邓某荃指责对方用建筑废料来加固田基,污染了他的水田,并且竹桩也是打在他的田内,要求必须拨起;邓某强方指责对方经常喷除草剂,导致田基崩塌,田不能蓄水,并强调他们打桩的位置为田基界至处,反而是对方经常锄田基草把田基锄掉,况且,修整田基时对方并没提出异议,现在是故意为难。双方情绪激动,各执己见。

当邓某荃声称对方不拨起竹桩,我也将在他的水田内打桩,调解人员即抓住时机严正指出:邓某强的田在你的上游,他打竹桩是为了加固田基,保护水田,是应该的,但你若在他田内打桩是破坏水田,是无理的行为。同时提出调解方案一是双方水田的界址以现在的田基为准;二是双方都不得占用公共的田基界至,邓某强方加固田基,利于耕作,应允许修筑的,但不能妨害到相邻方耕作或占用到对方水田。

经过调解人员深入讲解法律知识和耐心调解,最终邓某强方同意撤掉加固田基的建筑废料,并将竹桩移到自己田基边沿,邓某荃在现场即帮忙一起拨起竹桩。就在拨竹桩和拆除旧建筑废料时,发现田基随时有崩塌的可能,为保护好水田,建议双方先签订好协议,等晚稻收割后再按协议修筑田基,双方都一致同意。

至此经过四次调解,一起水田界至纠纷终得到圆满解决,当看到双方都满意的在协议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调解人员感觉到纠纷双方都轻松了,邻里之间也能重回和谐共处的关系了。


纠纷现场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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