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广西藤县某有限公司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来源:平安藤县网  发布日期:2018-11-09  分享到:

    一、案例简介 2018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广西藤县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该公司正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9个已淘汰的直口液化石油气钢瓶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三、 案例分析 直口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用年限已超过15年以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充装和使用此类钢瓶,个人持有的“直口瓶”可交由充装单位收购后,转送气瓶检验机构销毁;也可直接交气瓶检验机构收购、销毁。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将报废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实施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直接转卖给其他单位(包括废品收购站)和个人。对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充装、改装、翻新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厉查处。 

    四、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的规定,禁止该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 

    五、典型意义 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事关千家万户人身财产安全。通过对藤县某燃气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达到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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