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毒品 男子骗走他人9.5万遭绑架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8-12-29  分享到:

在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藤县男子黄某勇将假毒品贩卖给对方,得款9.5万元。对方识破后随即纠集多人对黄某勇进行绑架,要求交付赎金20万元。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因贩卖假毒品而引发的绑架案。

2017年11月份,周某(另案处理)在藤县太平镇向黄某勇购买毒品时黄某勇以交付假毒品的方式骗走周某95000元同月17日晚周某纠集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等人经合谋后决定将黄某勇绑至玉林市逼迫其归还款项次日凌晨3时许周某吕某等人驾驶车辆到黄某勇住处楼下守候。9时许,谢某文、吕某等人进入黄某勇的住处,将黄某勇控制,用手铐铐住黄某勇的双手,强行将黄某勇抬上车,后驾车逃离现场。

谢某文、吕某、周某等人将黄某勇绑至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六龙村共和水库边一废弃的房子内,谢某文、吕某便离开现场。被告人钟某君到来后遂伙同周某等人对黄某勇进行殴打、恐吓,要求黄某勇家人交付赎金20万元,并承诺收到赎金后即释放黄某勇。后因没有拿到赎金,周某等人又将黄某勇带至钟某君家附近的荒山上废弃的房屋内进行殴打。同月20日3时许,钟某君等人将黄某勇带至沙田镇平坦村一花圃场,次日,又将黄某勇带至合浦县山口镇北村新城村刘青家中。同月23日7时许,民警将钟某君抓获,并将黄某勇解救。经鉴定,黄某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与同伙使用暴力控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使用械具、拘押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某君与其同伙周某有共同实施绑架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钟某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及其同伙有共同实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绑架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君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犯非法拘禁罪

   判处被告人吕某、谢某文、吕某乾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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