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藤县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一起炼山失火案,并当庭宣判,敲响了该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案件的第一槌。
2018年10月5日下午,年已六旬的被告人钟某坤在其位于藤县塘步镇某村“罗迪冲”(地名)的责任山炼山,并雇请他人帮忙看守防火隔离带。钟某坤炼山过程中,因刮大风引发了山林火灾。失火后,被告人钟某坤马上叫人报警。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有林地总面积为30.24公顷。10月9日,被告人钟某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面积为30.24公顷,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钟某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钟某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庭审中,法官依法告知钟某坤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审查了被告人钟某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
藤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坤的行为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钟某坤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钟某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钟某坤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据该案审判长王文禄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实施后的规定,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犯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的法律后果和获得法律帮助的基础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效引导被告人接受教育改造,以实现预防再犯罪的刑罚目的。以上述案件为例,从起诉到审结仅仅用了14天时间,整个庭审仅用了20分钟,在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让被告人能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自愿接受惩罚,并表示以后定当引以为戒,绝不再犯,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祝裕旺 温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