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藤县法院对被告人梁东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以及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从2011年起,苏宏波通过与苏志玉、龙泽鹏(在“2.03”聚众斗殴案中已死亡)等人合伙开设赌场非法聚敛钱财,网罗了一批有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参与赌场管理,逐渐发展形成了以苏宏波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苏志玉和龙泽鹏等人为基本固定骨干成员的犯罪组织,并先后发展了被告人梁东和同案犯曾毅、梁金昌等人成为该组织成员,形成组织结构稳定、成员众多、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至2012年期间,该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等方式迅速聚敛钱财。在苏宏波的领导、指挥下,在该组织骨干成员龙泽鹏等人组织、带领下,该组织成员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给藤县县城及周边乡镇的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极坏的影响,使群众对该团伙成员形成了畏惧心理,破坏了该地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
被告人梁东也参加以苏宏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苏宏波共同开设北市场赌场,通过实施开设赌场,牟取非法巨额利益,用以支持、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为了该组织的利益,梁东参与该组织实施的二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影响了藤县县城当地生产、工作,破坏了当地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东参加苏宏波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该犯罪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的”人员,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梁东参与该组织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并参与对影响赌场的开设及损害赌场利益的人员随意持凶器进行追逐、恐吓,情节恶劣,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梁东一人犯三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梁东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享有赌场一定的股份,是赌场的小股东,并参与了赌场的具体管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开设赌场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处罚。在共同寻衅滋事罪犯罪中,被告人梁东负责驾车接送参与打砸、恐吓的同案人,其未直接实施打砸、恐吓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处,被告人梁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梁东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祝裕旺 温云兰 唐楚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