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保安遭群殴身亡 法官调解家属获赔25万

来源:藤县法院  发布日期:2019-07-05  分享到:

74日,藤县法院民一法官在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死者家属获赔经济损失25.3万元

原告洗某、江某诉称,林是冼某与黄2014年病故的儿子,洗与黄1999年3月离婚1999年8月洗某、江某结婚婚后两人与林共同生活2017年底,黄藤县歌厅工作,从事安保工作。20181322时许,黄飞祥李文复黄林,在上述歌厅召集火林、欧文希、廖文林等人,于次0时40分许,在后门处与黄某林相遇,黄飞祥等人进行殴打,林全身多处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黄飞祥等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两原告认为,林是在受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不法的侵害,因而造成死亡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体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佣黄某林的歌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歌厅赔偿精神损失7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官指出,黄某林在工作过程中遭他人群殴身亡,除侵权人有赔偿责任外,作为接受劳务服务的被告也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原告洗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是社区的低保户,无经济收入来源,平时属实困难,法官希望被告能理解原告的难处,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经一番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藤县某歌厅同意给付原告冼某、江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25.3万元,其中当庭给付给付5.3万2019830日930日1030日1130日以及1230日前均给付4万元如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原告可就被告尚欠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麦曦尹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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