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男子覃某华曾因犯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两次获刑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前后两次盗窃村民5头水牛并贩卖到广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覃某华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覃某华窜到藤县东荣镇夏垌村一村道附近,将被害人罗某绑在此处的两头水牛盗走,并雇请他人驾驶小货车将盗窃的两头水牛运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稔村镇贩卖给黎某。同年3月28日凌晨,覃某华窜到东荣镇思排村思排三组的桉树山上,将被害人梁某绑在此处的三头水牛盗走,并再次贩卖给黎某。综上,被告人覃某华实施盗窃2次,所盗的五头水牛价值共计5956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覃某华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藤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华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9560元,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覃某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某华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覃某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魏朝菊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