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拖欠位于山东省的某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磨公司)货款37万余元被诉至藤县法院。该院采取“放水养鱼”策略,用时不到一个月便高效解决该纠纷,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原告研磨公司诉称,2019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新材料公司签订《碳化硅横梁采购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后经结算,截止2019年5月,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397606元。同年8月1日被告支付2万元。后因多次催收未果,原告诉至藤县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77606元及利息。与此同时,原告申请查封冻结了被告4个银行账户。随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尚欠277606元。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藤县法院副院长高云通过阅读案卷、电话与当事人沟通等方式,深入了解案情,为妥善解决纠纷夯实基础。经了解得知,被告对原告诉称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拖欠原告货款是事实;但因受疫情影响,被告生产经营遭遇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另外被告提出原告申请查封冻结的账户部分是对公账户,冻结账户影响公司正常运转,请求尽快解冻。
为妥善解决此纠纷,高云及时安排开庭,并组织双方调解。庭审中,被告提出可以用其他财物作担保,请求原告同意解封银行账户。原告表示,他们远在山东,来藤县不易,用财物作担保不利于原告债权的实现。
经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高云提出,建议原告同意由被告分期付款,以缓解被告困境;因被告其中一对公账户资金不多,建议原告同意解封,一者并不损害原告债权,二者确保被告公司正常运转,形成良性循环,对原、被告双方均有利。
最终在高云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7606元,被告在2020年11月28日前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照协议第一项期限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用。
签署协议后,原告签字同意被告解封其中一对公账户的申请。此致,一起跨省涉企纠纷从立案到审结仅20余天就顺利解决,当事人均对藤县法院司法为民、为企着想的情怀表示肯定。(祝裕旺 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