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三、藤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四、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藤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五、划拨土地必须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定用地规模,具体用地面积以藤县人民政府审定面积为准。
六、对于藤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因项目征地拆迁安排给农民的留用地(包括生产生活回留用地、生产生活预留用地)、拆迁回建地以零成本划拨方式供地。
七、城镇村道路用地、公园与绿地、环卫用地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用地,以无偿划拨方式供地。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采取无偿划拨方式供地。
八、除本暂行办法第六点、第七点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其他建设用地,采取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应当按土地评估价或实际成本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价款(以下简称划拨价款,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征地工作经费、土地报批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及相关税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等相关费用)。
九、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划拨转出让时,应按相应的划拨用地成本核减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十、以实际成本收取划拨价款的,划拨价款由项目业主负责调查、收集,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复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以土地评估价收取划拨价款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一、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办理划拨供地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最低标准规定的通知》(藤政发〔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