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当事人陆某通过微信联系金鸡人民法庭,要求主动向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偿还不当得利款,法庭干警当即联系该公司,随后陆某将涉案标的14880元及利息539元汇入该公司指定账户,履行了判决书中的支付义务。
2022年3月7日,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公司)因需要辅助吊车装卸材料,故聘请吊车出租人陆某负责装吊。完工后,陆某向该环保公司申请开具发票,用于申请支付1200元吊装费。该环保公司员工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发票后,即用公司内部流程审批,但因不符合该公司退款流程,故没有完成审批。同年3月21日,该环保公司与另一公司有交易往来,在员工走公司内部流程付款申请时,误将涉案标的14880元汇入了陆某的账户。后该环保公司多次联系陆某,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及利息,但对方未偿还款项。
1月6日,该环保公司以不当得利将陆某诉至法院。金鸡法庭受理后,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传票等材料给被告陆某,陆某收到诉状后提出答辩和质证意见,称该笔款已经到他账户名下,这笔款是他之前帮该公司装卸材料的劳务费,不愿返还。2月17日,该案件在金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陆某缺席。
庭审中,金鸡法庭廖法官认真审查了材料,综合案情分析,本案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本案中,该环保公司误将涉案标的14880元汇入了陆某的账户,该公司多次要求对方返还,但陆某拒不履行。陆某取得上述款已构成不当得利。2月21日,金鸡法庭判决被告陆某应退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4880元以及利息5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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