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网购花费11500元买到假手袋,请求退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卖家退一赔三,该女子的诉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前不久,藤县人民法院对该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周娜与郭莲聊天约定,周娜向郭莲购买一品牌的手袋,价格为11500元,手袋由郭莲在法国专柜购买且从法国发货,郭莲承诺是在法国专柜购买并附带手袋的小票。周娜按照郭莲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支付定金3000元,后再次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货款8500元。
周娜在收到手袋后因未收到购买该手袋的小票,于是,周娜通过查询手袋的物流信息,发现寄出地址为香港,而非法国。周娜认为自己购得的手袋为假货,后根据郭莲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在线鉴定平台进行在线鉴定,鉴定结论为:所示图片与该品牌标准品相应部位存在明显差异,此商品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后周娜将评估报告通过微信发送给郭莲,称郭莲知假卖假要求退货退款,郭莲未回复。2023年6月23日,郭莲也没有退款给周娜,并删除了周娜微信。为此,周娜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郭莲退还货款115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4500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郭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根据相关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欺诈。本案中,周娜提供的在线鉴定评估报告,鉴定结论为周娜提供的图片中的鉴定对象与标准品相应部位存在明显差异,经在线初审结论为不通过。虽然该鉴定评估报告是通过周娜单方申请鉴定,但是周娜通过微信把该鉴定评估报告发送给郭莲后,郭莲未作出回应,故周娜依据郭莲在微信朋友圈指定的鉴定平台、方式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评估报告应对郭莲具有约束力。另外,如该手袋寄出地为法国,国际物流信息一般可以反映清关信息,周娜提供的物流信息显示寄出地为香港特某区,缺少清关信息,加上郭莲未能按照周娜的要求提供获取涉案手袋来源的购买小票、对周娜提出将涉案手袋移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理会和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法院认定涉案手袋为非正品。为此,郭莲明知预出售的品牌手袋为非正品,故意告知周娜虚假情况,致使周娜基于错误认识购买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周娜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莲应返还货款11500元并赔偿34500元给周娜。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