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吴少阳 潘俊名)年终岁末,为依法严惩拒执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要求,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执行,藤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1月29日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陈某良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某良等人与陈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判令陈某良等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给陈某兰,该判决已于2018年3月6日生效。因被告人陈某良未履行生效判决,陈某兰向藤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藤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立案后,藤县人民法院向陈某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陈某良拒不执行,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在被执行期间,陈某良使用其微信账户及绑定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从2018年至2024年收入共计人民币450余万元,故意隐瞒、转移资金,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藤县人民检察院认定陈某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24年11月29日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0日,藤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率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良利用两个微信账户隐匿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此外《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五项》“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十项详细的解释。
因此,陈某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