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电话便可赚钱?当心沦为电诈“工具人”

来源:藤县检察院  发布日期:2025-01-26  分享到:

(通讯员 梁松梅 潘俊名)年关将至,诈骗分子也企图冲“KPI”,利用群众出行、购物、交友等各种项目实施骗局,大家需提高警惕,谨防电信诈骗,同时,也不要沦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2023年8月,被告人黄某通过网络认识了QQ昵称为“七狼”的男子,“七狼”在群里发手机口联系的广告,每小时300元,2个小时结账。黄某明知“七狼”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为了获取好处费,仍按照“七狼”的安排,在某出租屋按照诈骗上家安排,使用一部手机拨打诈骗上家的QQ语音电话,并使用另外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电话,为上家诈骗被害人提供通讯传输帮助,后导致梁某某被诈骗人民币4.7万余元。

2024年1月26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黄某提起公诉。同年2月26日,藤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检察官释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七狼”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黄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予以提供通讯传输帮助,造成被害人被骗人民币4.7万余元,其与诈骗上家是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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